全部最新消息

113年度第2梯次遠洋漁業觀察員徵才公告

113年度第2梯次遠洋漁業觀察員徵才公告

一、 招募人數:正取8名,備取若干名。

二、薪資

(一)漁業觀察員試用期間薪資:比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漁業署檢查員及觀察員薪級薪點及折合率表試用期間之薪級薪點敍薪,每月約新臺幣37,453元。

(二)試用期滿合格後陸上薪資:比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漁業署檢查員及觀察員薪級薪點及折合率表於每月初依停港薪點折算金額乘以薪點數核發上一個月陸上薪資,新進人員陸上薪資每月約新臺幣47,120元。

(三)海上薪資及任務獎金:如於海上執行任務,於月初依據受僱人員回報上一個月海上執勤天數查核統計,簽報申領補核發海上與陸上差額之薪資,新進人員海上薪資每月約新臺幣68,856元。遠洋觀察員執行海上觀察任務如派登下列漁船者,另加發任務獎金:

(1)總噸位二百以上大目鮪組漁船:每日核發新臺幣200元。

(2)總噸位二百以上長鰭鮪組、南方黑鮪季節性專業組、經農委會核准赴南印度洋油魚漁區作業漁船及魷釣組:每日核發新臺幣350元。

(3)總噸位未滿二百漁船:每日核發新臺幣650元。

如於休息日加班執勤,其海上薪資加上加班費及任務獎金最高可達每月新臺幣10萬元。

(四)年終工作獎金:服務滿一年,或服務未滿一年,而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其年終工作獎金依考核結果發給,並於勞動契約中明定之。

三、 工作內容:

(一) 船上工作:

(1)應收集觀察船基本資料、漁具組成、作業方式、作業地點、漁獲量、魚體處理及咬食情況、生物採樣、生物樣本處理情況、紀錄觀察員紀錄表。

(2)漁獲魚體及混獲生物拍照,並註記說明圖像檔以供學術研究之用。

(3)協助更新(安裝)漁獲回報軟體及訓練船長利用VMS回報漁獲。

(4)國際性生物標識計畫或相關保育合作計畫執行。

(5)向船上人員宣導漁業觀察員計畫。

(6)隨公務船舶等執行漁業巡護工作、登檢漁船及攝影(拍照)蒐證並製作登檢紀錄表。

(7)其它交辦事項。

(二) 回國報到後之工作:

(1)回國報到日立即繳交裝備、電子報表檔、觀察員觀察紀錄表、混獲生物紀錄表、可攜回之生物樣本與採樣記錄表、繳交航海觀察日誌。

(2)回國報到日後五工作天內完成報表初審修正,十四日內應完成各航次報告(含返台任務報告與心得報告),並依排定日期進行觀察期間工作簡報及座談會。第一校修正,自接獲通知次日起三工作天內完成修正;第二校修正(含電子檔),自接獲通知次日起五工作天內完成修正;返國任務報告修正,自工作報告簡報次日起二工作天內完成修正。

(3)個人無法親自攜回之採樣樣本,需進行轉運之行程追蹤,以確保樣本可以順利回收,如有問題應即提報處理。

(4)個人觀察裝備保養及送修。

(5)協助歸詢員進行新聘漁業觀察員之技術性訓練。

(6)其他交辦事項。

(三) 進國外港口之工作:

(1)進港轉載漁獲紀錄。

(2)進行港口漁船船長訪查工作。

(3)協助進行我國漁船或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港口檢查工作。

(4)港口漁獲物生物採樣與量測紀錄工作。

(5)其他交辦事項。

四、 辦公地點:依指定之漁船及公務需要規定之工作地點。

五、 報名資格:

(一)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航海、漁業及水產相關科系尤佳)。

(二) 健康條件: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證明符合「漁船船員」管理規則健康標準(如體格檢查表),適於海上工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 語文條件:國、台語流利,具英文溝通能力尤佳。

(四) 電腦能力:具電腦操作能力及熟Microsoft Office文書作業軟體(如Excel/Word/PowerPoint)。

(五) 役別: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六、招募方式:

(一) 刊登招募訊息於104求職網站(www.104.com.tw)、農業部漁業署網站(www.fa.gov.tw)、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網站(www.ofdc.org.tw)等。

(二) 招募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8月30日下午5時止(郵戳為憑)(報名方式以「郵寄」為原則,如以網路方式報名者,應於113年8月30日前將相關資料以掛號方式寄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郵戳為憑))

(三) 甄試日期預計113年9月上旬。(確定日期另行通知)

七、檢附文件:

(一) 報名表(請依提供之制式報名表填寫,附件一)。

(二) 履歷、自傳(請詳細敘明學歷、經歷、專長、聯絡方式等背景資料)。

(三)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乙份。

(四) 身分證件影本一份。

(五) 役畢或免役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女性無則免附)

(六) 漁船船員體格檢查證明書影本一份。(附件二)。

(七) 相關考試、證照或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如:電腦相關證照、相關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職訓局核發專業證照或相關專業訓練合格證書等。)

(八) 漁業相關工作經歷之服務證明文件。

註:(一)~(六)項為必備文件,報名表等相關資料請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網站www.ofdc.org.tw>協會簡介>人才招募網頁下載。

八、 協會會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 10648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14號3樓。
                        聯絡人:黃先生
                        連絡電話:02-23680889分機135
                        e-mail:yite@ofdc.org.tw

九、評選方式:

(一) 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先行初步篩選資格符合者,通知進行「甄試」。

(二) 評分項目

1、 學、經歷。
2、 電腦實作(Office文書作業軟體)、面試。

十、結果通知:本次招募之錄取人員奉核定後,將以e-mail或電話通知,錄取者未依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由備取者遞補。

十一、備註:

(一) 相關徵選資料,恕不退還。

(二) 錄取者經通知後應能儘速上班,僱用相關規定依照本協會規定辦理。

(三) 如有備取,備取資格保留期限為公告錄取名單後3個月內,出缺時依序遞補。

(四) 「遠洋漁業觀察員」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11條第3項規定,均須參加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參加訓練需自行繳納保證金新臺幣6,000元整;已通過訓練並領取漁船船員證照者免),以取得漁船船員證照。惟僱用期間未滿一年自行離職者(或未達協會工作要求被協會解僱者),上述保證金不予退還。

註: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99年12月7日農授漁字第0991390869號公告略以:自100年元月1日起,參加基本安全訓練人員需繳交保證金(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班新臺幣6,000元)並簽訂訓練保證金行政契約書,參加訓練人員於完成訓練後一年內累計出海從事漁業勞動三個月以上者,得於完成訓練後一年三個月內申請退還保證金。

※相關資料及附件下載:
https://www.ofdc.org.tw:8181/web/app/display.xhtml?id=5118